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东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4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9民初3957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18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梓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肇恒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总计57951.94元二、如被告黑龙江梓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则被告范东波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肇恒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肇恒旺负担76元,由被告黑龙江梓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东波负担300元;鉴定费1800元,由原告肇恒旺负担360元,由被告黑龙江梓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东波负担14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