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钟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6********1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2180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3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钟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刘俊俊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刘钟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刘俊俊借款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钟霞负担,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刘俊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