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钟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26********1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10民初2180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3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钟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刘俊俊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刘钟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刘俊俊借款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钟霞负担,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刘俊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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