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11********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9民初3559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1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尹万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24,479.94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5月28日以31,674.94元为基数按日0.66‰计算,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5月28日以31,395元为基数按日0.66‰计算,自2020年5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24,479.94元为基数按日0.66‰计算);二、尹万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评审费41,25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2%的标准计算);三、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可以赵佳新所有的案涉抵押担保位于向阳区新谊社区龙基嘉苑b楼063#0单元1-2层115室[产权证号:黑(2017)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000132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王冬妹、赵金宝、赵佳新、韩娜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计1399元(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尹万程负担,尹万程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此款给付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冬妹、赵金宝、赵佳新、韩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