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兆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4********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5民初2137号
案号
(2021)桂0325执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安县丰林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前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23日,尚欠利息35474.79元,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编号:310526170547982)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兴安县丰林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前偿还原告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23日,尚欠利息684110元,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编号:310526170547982)约定的利率计算);三、如被告兴安县丰林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的任一项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陈远峰、熊检云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兴安县兴安镇新兴路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兴房权证字第0004316号,土地使用证号:兴国用(1993)第01010045-2-2-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孙颖、廖建荣、孙兆华、熊检云、周柏春、陈远峰、李丽萍、宋志安、孙青林对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64036元,减半收取计32018元,由被告兴安县丰林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孙颖、廖建荣、孙兆华、熊检云、周柏春、陈远峰、李丽萍、宋志安、孙青林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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