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洪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3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外民二初字第648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恢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韩玉梅与被告于洪亮、被告马海涛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于洪亮、被告马海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立即返还原告韩玉梅购房款350,000元。被告于洪亮、被告马海涛对此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于洪亮、被告马海涛负担,二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