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4********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5民初1762号
案号
(2021)桂0325执12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国保支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598959.86元及复利33515.03元(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此后复利以598959.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建华、黎卫东、蒋国元、孙桂花、张征干、李春晖、张明、何玉珍、黎海林、侯秀玲对被告蒋国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1-12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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