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刁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4********2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4272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恢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阳梓龙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鑫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2014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2日期间的利息15万元。2017年5月22日起的利息,以8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止;二、驳回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鑫茂小额贷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被告贵阳梓龙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