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昌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4********2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502民初9808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88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邹觐泽、龚昌乾、赵发斌自愿分两期连带支付原告毕节市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80000元、以及原告毕节市金龙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诉讼费1750元及保全2费1319.87元(第一期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毕节市金龙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用30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毕节市金龙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用、诉讼费与保全费共计53069.87元)。二、如被告邹觐泽、龚昌乾、赵发斌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原告毕节市金龙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毕节市金龙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立即执行剩余租赁费用(该租赁费用以100000元的总数来计算)及利息(该利息以租赁费用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利率标准4倍从2021年5月2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和原告垫付的诉讼费与保全费3069.8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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