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维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4********03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25民初1242号
案号
(2021)桂0325执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廖维松、王月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支行借款本金221686.34元、支付利息(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的利息,以未偿付的借款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932%计收利息,以后的利息,以未偿付的借款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7116%计收利息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廖维松、王月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658元;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支行对被告廖维松、王月凤所有的位于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3楼2房(产权证号:兴房权证兴安县字第2014010170号),在拍卖或折价、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之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4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42163010400014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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