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维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5********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25民初924号 |
案号 |
(2021)桂0325执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维俊、张妮偿还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803.54(利息暂算至2021年01月07日,2021年01月08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维俊的抵押物即位于兴安县兴安镇祖山槽(1号楼)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兴房权证字第0009165号,土地证号:兴国用(2007)第070422-1-1-1-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