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枝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4********0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325民初2538号
案号
(2021)桂0325执1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邱英、梁枝春、黄明康共同偿还原告唐莹娥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314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具体还款计划如下:于2021年11月23日之前偿还借款利息31442元,于2021年12月23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偿清所有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如被告黄邱英、梁枝春、黄明康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则原告唐莹娥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兴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三、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35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邱英、梁枝春、黄明康承担;财产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黄邱英、梁枝春、黄明康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1-25
发布时间
2021-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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