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勇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4********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5民初1487号
案号
(2021)桂0325执1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安县海恒水泥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0月15日的利息为325763.58元,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被告袁建、兴安县新海园林有限公司、经忠霖、阎贵华、黄秀华、周勇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476元,由被告兴安县海恒水泥制品厂、袁建、兴安县新海园林有限公司、经忠霖、阎贵华、黄秀华、周勇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时间
2021-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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