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324********2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8323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4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林锋门业有限公司货款39400元;二、被告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林锋门业有限公司货款39400元的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林锋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林锋门业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