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324********2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10民初8323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43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林锋门业有限公司货款39400元;二、被告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林锋门业有限公司货款39400元的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林锋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林锋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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