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俊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522********0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25民初679号
案号
(2021)桂0325执1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俊洲偿还原告宿周武借款本金518000元及利息200120元(全部借款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俊洲支付原告宿周武支出的公告送达费560元。三、驳回原告宿周武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9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俊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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