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韦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2********3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03民初890号
案号
(2021)赣0803执7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告杨韦龙于2014年12月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2014年吉中银(青)住借字032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杨韦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截止至2020年3月10日止的剩余借款本金317038.79元、利息21419.14元、罚息2207.17元,共计340665.1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对位于青原区行政中心旁龙景豪庭4栋1-1701室的房产在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向原告履行的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0元,由被告杨韦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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