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志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01********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325民初256号
案号
(2021)桂0325执恢3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欧康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利息2759433.0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1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915%计收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桂林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借款的房产,在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文学、侯玉凤、陆志成、易先斌、高小英对被告桂林欧康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要求被告桂林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桂林欧康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97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9-29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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