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8********EY5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7民初641号 |
案号 |
(2021)赣0827执1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王长根返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王长根返还农民工工资款100万元;三、被告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返还原告王长根170万元;四、驳回原告王长根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且直接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遂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赣州银行遂川支行,账号:282800010310000200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93元,由原告负担20,100元,由两被告负担38,29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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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潮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7MA37PCEY5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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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山水国际小区7栋1-6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