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2********0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9民初1754号
案号
(2021)黑0109执26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广文、齐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截止至2017年11月21日的贷款本金252,882.48元,利息11,820.9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8,675.21,滞纳金4,780.89元,上述金额合计288,159.50元;二、李广文、齐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李广文领用的卡号为6259062339470457号信用卡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爱家分期申请表》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但该利息总体不得超过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标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2元,由李广文、齐静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李广文、齐静共同负担。李广文、齐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11-18
发布时间
2022-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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