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修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0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25民初1501号 |
案号 |
(2021)桂0325执恢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兴安慧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千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9999997.45元及利息;二、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借款的房产,在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唐修涛、陈志梅、唐修锋、张翠芳对被告桂林兴安慧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