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星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43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502民初7164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87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星立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hsk2018038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12日解除;二、被告熊星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租金、市场管理费)85679.97元、商管费712.45元,并支付违约金,具体为:以欠付房屋使用费(租金、市场管理费)2307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房屋使用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欠付房屋使用费(租金、市场管理费)2307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房屋使用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欠付房屋使用费(租金、市场管理费)2307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8-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房屋使用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欠付房屋使用费(租金、市场管理费)16460.9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房屋使用费支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熊星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2-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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