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5********2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325民初45号
案号
(2022)桂0325执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妮在继承戴明月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杨乾梅借款本金10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妮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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