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沙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5********NF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民终2555号 |
案号 |
(2021)黔0523执2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维持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即“解除原告李成、周会与被告金沙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解除原告李成、周会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于2019年6月4日订立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四、由被告金沙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原告李成、周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剩余的贷款;五、驳回原告李成、周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第三人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由上诉人金沙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李成、周会购房首付款176846.00元及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上诉人李成、周会已向上诉人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三、驳回上诉人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上诉请求;四、驳回上诉人金沙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16他上诉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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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银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23MA6HBGNF6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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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袁桥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