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1********36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222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恢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克平挖掘机租金245000.00元,并以24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原告陈克平利息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5二、驳回原告陈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8.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