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02民初5181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恢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承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供销社众力佳诚综合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8年5月10日起至全部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雷浩、陈惠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供销社众力佳诚综合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保全申请费1,720元,共计4,080元,由被告雷承诚、雷浩、陈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