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盛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5民初330号 |
案号 |
(2021)桂0325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与被告康梅、黄盛峰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兴中银零房贷字第116号);二、被告康梅、黄盛峰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借款本金65631.41元及利息1571.22元、罚息111.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止,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时止);三、被告康梅、黄盛峰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29元;四、被告兴安龙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67元(原告已预交),由以上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