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旭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4********2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325民初1703号
案号
(2022)桂0325执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旭明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袁艳萍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29000元(利息己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二、2021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2019年5月14日的借款50000元,已偿还20000元,尚欠30000元以未偿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2020年4月29日的借款100000元未偿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三、驳回原告袁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收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原告负担217元,被告陈旭明负担172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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