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2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5民初1562号 |
案号 |
(2022)桂0325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宏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廖德标为其垫付的53100元、支付利息1123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53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垫付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德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1123元,原告负担361元,被告负担7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