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春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5********12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25刑初240号 |
案号 |
(2022)桂0325执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赵春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春文退赔被害人刘燕华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