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继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04********1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325民初9号
案号
(2022)桂0325执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继承偿还原告曾智龙借款本金18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90000元、23000元、23000元、23000元、25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1月1日、2017年12月29日、2017年12月28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加倍支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6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210元,由被告李继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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