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7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11339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恢3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二人自愿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300,0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7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0,039.14元,从2019年7月7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的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农信(2017)年个贷字004022017000118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返还原告,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于2020年5月31日前全部还清,如2019年12月30日前被告未还清50,000.00元,原告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所欠原告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3,200.00元、保全费2,220.00元,共计5,420.00元,被告二人自愿负担,定于2019年11月15日之前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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