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慕俄格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5********080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711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8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众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470万元及截止至2018年12月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138484.72元,2018年12月19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被告贵州众智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被告贵州慕俄格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家胜、朱育勇、张清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登记在贵州织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采矿权证编号为c5224002014127130136587的织金县猫场镇龙潭玄武岩采矿权享有抵押权,在被告贵州众智贸易有限公司未偿还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时,对前述采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采矿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45元,由被告贵州众智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慕俄格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家胜、朱育勇、张清梅、贵州织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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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钱正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21073857080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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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