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为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5306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8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为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借款本金109982.85元及截止2020年6月3日利息(含罚息、复利)53898.88元,并自2020年6月4日起,以未还本金109982.85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t1772015091720号《商业用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计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毕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t1772015091720号《商业用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标准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9.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保全费1339.00元,由被告邓为贵、被告毕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