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万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25民初549号 |
案号 |
(2021)桂0325执6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与被告邹观云、赵万军、广西兴安县欧亚成君置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二、被告邹观云、赵万军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借款本金238867.6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截至2021年1月4日止的应收利息6986.38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64.89元,拖欠本金的罚息56.2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从2021年1月5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邹观云、赵万军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909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对被告邹观云、赵万军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兴安县兴安镇西环路36号欧亚·西城国际第32幢2单元7层02号房,有权在抵押担保的债权246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1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计取2578元,由被告邹观云、赵万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