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孟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01********6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25民初1119号
案号
(2022)桂0325执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孟德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桂珍借款本金5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7日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二、被告蒋春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杨孟德支付原告唐桂珍律师服务费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9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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