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孟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01********6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5民初1119号 |
案号 |
(2022)桂0325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孟德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桂珍借款本金5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7日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二、被告蒋春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杨孟德支付原告唐桂珍律师服务费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9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