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运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25民初537号 |
案号 |
(2022)桂0325执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运兴给付原告龙春林货款277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277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收受理费493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053元。由被告李运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