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五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4********1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325民初877号
案号
(2022)桂0325执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五三偿还原告杨德华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合计100000元,具体偿还方式如下:2021年6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21年9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21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22年3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22年6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22年9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22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23年3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23年6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2023年9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二、如果被告蒋五三未按协议第一项按期足额还款,原告杨德华有权就本协议项下所有未到期的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杨德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五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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