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光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25民初1572号 |
案号 |
(2022)桂0325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光艳、李志敏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廖世益支付货款156166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计算标准:以156166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世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501元,减半收取1750.5元,保全费1320元,以上合计3070.5元均由被告李光艳、李志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