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秀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9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5民终1384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恢7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即被告王俊、高正玉赔偿原告曾兴秀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轮椅及其他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49879.14元,扣除被告王俊、高正玉先行支付的医疗费28207.00元后为421672.14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30日内一次付清;驳回原告曾兴秀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项,即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场营镇教育管理中心赔偿原告曾兴秀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轮椅及其他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18583.82元;被告周秀宇、张建会赔偿原告曾兴秀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轮椅及其他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6234.89元;三、由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龙场营镇教育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曾兴秀各项损失449879.14元、由上诉人周秀宇、张建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曾兴秀各项损失112469.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734元,由被上诉人曾兴秀承担573.4元,由上诉人周秀宇、张建会承担573.4元,由上诉人区龙场营镇教育管理中心承担2293.6元,由被上诉人王俊、高正玉承担229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468元,由被上诉人曾兴秀承担573.4元,由上诉人周秀宇、张建会承担6307.4元,由上诉人区龙场营镇教育管理中心承担2293.6元,由被上诉人王俊、高正玉承担229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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