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晏永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10065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8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晏永华归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6,809.05元,并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罚息、复利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8.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晏永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