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01********2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502民初11140号
案号
(2022)黔0502执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刘志军归还原告张雄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在2021年8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20,000.00元,剩余50,000.00元在2021年9月21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志军承担(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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