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友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2********6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502民初16365号
案号
(2022)黔0502执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友祥自愿退还原告陈军、聂永敏支付的货款270,000.00元并向原告陈军、聂永敏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共计280,000.00元,被告定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二、若被告林友祥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林友祥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以未退还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2年1月1日起向原告计付违约金至货款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三、原告陈军、聂永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283.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被告林友祥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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