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6********2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8933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4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海涛、李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刘岩偿还借款本金1234000元;二、刘海涛、李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刘岩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123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刘海涛、李秋燕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5元,保全费5000元,计13425元(刘岩已经预交),由刘海涛、李秋燕负担,刘海涛、李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刘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