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0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2994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10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海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官亮、葛永琴涉案赔偿金人民币2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28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时间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官亮、葛永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0元,公告费560.00元,保全费1,920.00元,合计7,980.00元,由被告王海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