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海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0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502民初2994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107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海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官亮、葛永琴涉案赔偿金人民币2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28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时间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官亮、葛永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0元,公告费560.00元,保全费1,920.00元,合计7,980.00元,由被告王海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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