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6********2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02民初6111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恢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对被告纳雍县蚕箐生态养殖场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的借款本金4,439,084.5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告纳雍县蚕箐生态养殖场定于2018年12月26日之前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200,000元;定于2019年8月26日之前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500,000元;定于2019年12月26日之前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1,500,000元;定于2020年7月26日之前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1,000,000元;定于2020年10月26日之前归还完毕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具体数额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信贷系统产生数据为准,归还时归还的是本金、利息、罚息或者复利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信贷系统扣收的数据为准);二、如果被告纳雍县蚕箐生态养殖场未按调解协议第一项任何一期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可就被告纳雍县蚕箐生态养殖场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彭际源、李娟、彭佳闳、龚栩对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纳雍县蚕箐生态养殖场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对被告白荣提供抵押的位于毕节市清毕南路青少年宫综合楼,证号为:毕房权证毕地字第p001818号商业用房享有抵押权,并在22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对被告张梦欣提供抵押的位于毕节市松山路新三和房开公司商住楼,证号为:毕房权证毕地字第p004000号商业用房及仓储用房、位于毕节市松山路新三和房开公司商住楼,证号为:毕房权证毕地字第p004001号商业用房以及位于毕节市松山路35号百花商住楼,证号为:毕房权证毕地字第p000724号住房享有抵押权,并在28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189元,被告纳雍县蚕箐生态养殖场、彭际源、李娟、彭佳闳、龚栩、白荣、张梦欣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