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7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11902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10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赵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发学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还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发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311元,由被告赵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