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5********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25民初18号 |
案号 |
(2022)桂0325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罗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静借款本金16376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9年1月23日起算至2020年10月22日利息为39515元(已扣除被告罗杰归还利息4620元),之后利息以本金1637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349元,减半收取2174.5元,由被告罗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