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5********0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325民初18号
案号
(2022)桂0325执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罗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静借款本金16376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9年1月23日起算至2020年10月22日利息为39515元(已扣除被告罗杰归还利息4620元),之后利息以本金1637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349元,减半收取2174.5元,由被告罗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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