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胜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1********5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8859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8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周国端、王胜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普货款383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354元为本金,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542元,由被告周国端、王胜先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