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金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7********0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25民初1421号 |
案号 |
(2022)桂0325执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齐妹偿还原告周祖保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30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梁齐妹赔偿原告周祖保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服务费4723元;三、被告姚金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41元,由被告梁齐妹、姚金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