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爱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0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25民初1404号 |
案号 |
(2022)桂0325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爱群偿还原告胡凤莲、彭胡借款人民币392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0元,由被告马爱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