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中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8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4274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2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曲延忠于2021年8月31日前从聂维军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绿水居住小区三期a区****商服迁出;曲延忠于2021年8月31日前从李霞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绿水居住小区三期a区****商服迁出;二、如曲延忠于2021年8月31日前从聂维军、李霞的上述商服迁出,则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聂维军上述三套商服、李霞上述四套商服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租金4167元/月/套标准计算至实际迁出之日止);三、如曲延忠未按一、二项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则曲延忠无需履行第二项,曲延忠需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租金4167元/月/套标准向聂维军支付上述三套商服、向李霞支付上述三套商服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迁出之日止;四、曲延忠于2021年8月31日前自行向案外人哈尔滨金德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七套商服承租期间及占有使用期间欠付的物业费;五、如曲延忠违反第四项约定,则曲延忠需于2021年9月1日前按照2元/平方米/月给付李霞、聂维军上述商服承租期间及占用使用期间的物业费[哈尔滨市松北区绿水居住小区三期a区****商服(面积195.77平方米),2号商服(面积202平方米)、3号商服(面积202平方米)、4号商服(面积202平方米)、5号商服(面积202平方米)、6号商服(195.77平方米)物业费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迁出之日止,哈尔滨市松北区绿水居住小区三期a区****商服(面积为240.66平方米)物业费,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迁出之日止];六、如曲延忠违反第一、二、四项约定,则哈尔滨中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曲延忠应支付的商服占有使用费、物业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曲延忠承担,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李霞。保全申请费1320元,如曲延忠于2021年8月31日前迁出上述商服,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物业费,则保全申请费由李霞承担,如曲延忠于2021年8月31日后迁出上述商服、支付物业费、占有使用费,则保全申请费1320元,由曲延忠负担,需于2021年9月1日前给付李霞;八、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曲延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4787519083Y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233号 |